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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落实《湖北文理学院章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4-12 作者: 浏览:

 

各单位、各部门:
3月18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0号)》,核准通过了《湖北文理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即时生效。同时要求我校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为了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章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积极创建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现就学习宣传落实《章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准确把握《章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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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章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章程》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师生员工都知章程、学章程、用章程、守章程,自觉按章程办事。
1、党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介,深入宣传《章程》;加强与校外媒体的联系和合作,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内容和依法治校的相关情况。通过校园网及时报道各单位部门学习宣传贯彻《章程》工作动态。
2、各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要及时组织师生员工学习讨论《章程》,通过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主题班会、社团活动、座谈会、自学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师生把学章程、用章程、守章程作为自觉行动。
3、党委组织部要将《章程》的学习列为党校和党员干部培训固定课程。
4、工会要在教职工中组织开展《章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活动。
5、人事处要将《章程》列入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内容。
6、学工处·团委要将《章程》编入新生手册,列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活动。
7、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主动学习章程、积极模范遵守章程,争做最优秀的《章程》践行者。
二、以《章程》为引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以《章程》为依据,再次梳理内部规章制度,切实推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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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贯彻落地、落实,提高依法治校能力。
1、学校办公室要加强校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2、各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要依照《章程》,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再次全面梳理,认真审视制度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好制度“废改立”工作。对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现行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制度“废改立”清单报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3、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要加强《章程》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维护《章程》权威,确保《章程》全面深入实施。
各单位(部门)学习宣传落实《章程》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刘俊杰,联系电话:3596296,电子邮箱:316079070@qq.com。
 
附件: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0号)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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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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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0号)
 
湖北文理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5年4月9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文理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评议,2016年2月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8日
 
湖北文理学院章程
 
  
湖北文理学院的办学历史始于1958年创办的襄阳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8月,更名为襄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3月,襄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襄樊职业大学、襄樊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为襄樊学院;2000年7月,湖北省工艺美术学校整体并入;2012年2月,襄樊学院更名为湖北文理学院。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让学生享有更好的教育和使学生充分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价值观,以“培育英才,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努力建设地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等多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文理学院,法定住所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296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hbuas.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加强和完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建设法治文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依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及文化机构等开展合作与交流,依法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学籍学分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用、管理教职工。
(六)自主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国家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校内外协同培养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学业评价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术发展,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大力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加强基础研究,大力开展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理念,深化校地、校企合作,建立服务地方体制机制,通过协同培养、平台团队共建、科技协作攻关、咨询服务等形式,推进协同创新,服务襄阳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使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躬耕苦读、鞠躬尽瘁”的学校精神——“隆中精神”,继承学校“敢为人先、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借鉴吸收人类先进文化成果,促进校园文化和地方文化的繁荣进步。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及文化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对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纪委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的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总数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办法遴选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奖项,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招生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学院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相关校领导、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方案。
(四)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考核。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或审核的其他学位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承担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要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事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院实施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安全稳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四)负责本院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
(五)负责本院各类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六)在学校政策指导下,制定本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学校党委可批准在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科室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本院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制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各分委员会各自按照学校相关委员会章程或授权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直属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与学院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湖北文理学院教师守则》,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科学知识、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规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反对学术腐败。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福利保障、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立德修身,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级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不断丰富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学校精神为主要内容的通识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哲学思维、世界眼光、民族情怀、卧龙品格的合格公民。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俭学、就业咨询与指导等服务,建立困难学生救助机制,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处理学生对关涉自身利益的决定、决议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办学成就的重要体现,是学校联接社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湖北文理学院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教育的学生。
(二)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湖北文理学院校友总会”,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是校友自愿结合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
第七十条 学校创造条件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资产、经费、财务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办学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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