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界定校院两级权责,理清校院两级权责边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文件精神,学校对2014年制定的《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广泛调研讨论,修订后的《湖北文理学院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涉及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人事人才工作、党建和学生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财务管理与监督、公共资源和资产管理等八个方面。
和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校院两级权责更加清晰,学校权责中统筹指导作用凸显,部分管理权限下移,二级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如教学工作,学校权责由“确定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指导学院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修为“确定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指导学院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办法》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新增了部分内容,如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学校权责中增加“负责统筹校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考核工作”,相对应的学院权责中新增“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负责推荐校级及以上项目和成果”。
《管理办法》进一步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确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院结合自身实际个性化发展,努力办出特色,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自主运行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